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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第5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其負責人及車輛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三、車輛種類。 四、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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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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