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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變、諮詢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聘請符合資格規定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專家級、指揮級人員異動或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三分之一以上,應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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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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