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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勘或實測審查未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皆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且補正總日數皆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條、
第十二條
審查後十四日內製作證書,並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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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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