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應變、諮詢機構檢送之申請文件經撤銷或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 應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
第三條
規定之公司、法人、事業、機關(構)、校院等資格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 二、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可歸責於應變、諮詢機構,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事件。 三、未依
第十二條
第一項、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或異動,經主管機關二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