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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應變、諮詢機構檢送之申請文件經撤銷或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 應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第三條規定之公司、法人、事業、機關(構)、校院等資格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 二、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可歸責於應變、諮詢機構,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事件。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或異動,經主管機關二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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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