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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應變機構應置應變人員十二人以上,含指揮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八人以上,其中以指揮級或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 諮詢機構應置諮詢人員八人以上,含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六人以上,其中以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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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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