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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5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及文件初審。 三、製作抽籤名冊。 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 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 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 七、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八、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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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