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25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第2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