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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8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 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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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