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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17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7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繳驗下列文件: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一條之三
領得之訓練證書。 三、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及可資證明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之戶口名簿、戶籍法規定之遷徙紀錄證明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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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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