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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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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2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
第十四條
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餘百分之五十由一般申請人擔任。出缺時,以備補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與備補之一般申請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由備補之一般申請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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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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