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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0條

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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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