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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4條

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事項所發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 下級監督機關核發之命令或函示,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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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