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 第6條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6條

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