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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4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或以其為輔系畢業,曾從事社會工作或原住民服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三、國內大專以上(含神學院)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二十一個學分以上,並從事社會工作或原住民服務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四、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二十一個學分以上,並從事社會工作或原住民相關服務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應優先僱用原住民或熟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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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之民營公司、合作社或其他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第3條本辦法對民間機構之補助,以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名之薪資為原則;其補助標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第5條社會工作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一、協助原住民員工與雇主溝通聯繫,促進及協助原住民員工適應工作,…第6條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第7條民間機構與受補助之社會工作人員僱用關係終止者,應於終止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原住民族委員會。第8條民間機構應每三個月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一、補助額度之領據。二、…第9條依本辦法所置社會工作人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考核之,並得依考核結果予以獎勵或停止補助。第10條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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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