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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5條

社會工作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原住民員工與雇主溝通聯繫,促進及協助原住民員工適應工作,增加工作穩定性。 二、運用社會工作、職業輔導評量方法或就業諮商技巧,提供原住民員工職場諮詢及生活輔導。 三、結合相關福利、就業、醫療等社會資源單位,辦理原住民員工個案管理及福利服務。 四、填製工作日誌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五、其他就業相關之心理、生活及工作態度等輔導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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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