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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申請書。 三、原住民員工之名冊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附申請前一個月僱用原住民之勞保卡影本) 四、社會工作人員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相關專業或經驗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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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