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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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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應每三個月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補助額度之領據。 二、社會工作人員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工作日誌。 三、社會工作人員參加勞保之勞保卡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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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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