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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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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7條
民間機構與受補助之社會工作人員僱用關係終止者,應於終止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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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之民營公司、合作社或其他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
第3條
本辦法對民間機構之補助,以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名之薪資為原則;其補助標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第4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或經教…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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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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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民間機構應每三個月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一、補助額度之領據。二、…
第9條
依本辦法所置社會工作人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考核之,並得依考核結果予以獎勵或停止補助。
第10條
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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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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