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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五款所稱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如下: 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 二、敵軍空降、飛彈襲擊情形。 三、空襲警報系統數量、位置。 四、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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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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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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