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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空襲之情報傳遞,指國防部所屬負有空中管制任務之單位,發現敵機、飛彈進襲臺灣地區時,對防情單位傳遞防空情報;所稱警報發放,指防情單位於接獲空軍作戰司令部之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啟動警報器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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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