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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 二、空襲警報發放。 三、防空疏散避難。 四、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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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