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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指患病不堪參加民防工作,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證明書者。 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向所屬編組機關( 構 )申請,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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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