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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民防設施器材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系統。 二、空襲警報發放系統。 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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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