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防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支援軍事勤務,指由民防團隊人員於戰時配合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下列事項: 一、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二、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 三、協助裝卸運輸軍品。 四、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 五、對空監視及報告敵機動態。 六、監視、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 七、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八、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民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