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 第10條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各級政府執行第八條第二款推動或執行調適選項之原則如下: 一、調適選項推動期程之符合程度。 二、建立量化評估指標,作為評估調適選項或計畫之執行成效依據。 三、無法建立前款指標者,得透過訪談相關團體、諮詢專家等方式,協助檢視調適執行成效。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