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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各級政府執行第四條第二款之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況,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盤點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可掌握資源:包括權責機關之知識、技術、人力、財務等能力建構情形,及可投入有關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計畫等調適管理機制之資源。 二、評估氣候衝擊現況:評估項目包括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評估結果應含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影響程度或其空間分布情形。 三、規劃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屬性之質化、量化或綜合之衝擊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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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指對氣候變遷風險進行量化或質化之科學評估,並考量…第3條各級政府規劃、執行調適方案時,應依本準則規定使用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第4條各級政府辦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界定範疇。二、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況。三、…第5條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之界定範疇,應辦理事項如下:一、確認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對應之業務範…第7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四條第三款之評估未來氣候變遷風險,應辦理事項如下:一、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第8條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後,於研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之方案及策略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第9條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調適選項規劃及綜整決策之原則如下:一、以降低調適差距為目標,擬訂調適選…第10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八條第二款推動或執行調適選項之原則如下:一、調適選項推動期程之符合程度。二、建…第11條各級政府執行第八條第三款檢討或修正調適選項之原則如下:一、降低調適差距之執行情形。二、針對易…第12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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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