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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調適選項規劃及綜整決策之原則如下: 一、以降低調適差距為目標,擬訂調適選項及推動期程。 二、評估調適選項之有效性、可行性及可能之負面影響。 三、評估優先執行之調適選項。 各級政府得評估調適選項對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相關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附加效益。 各級政府得參考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意見,作為調適選項規劃及綜整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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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