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 第5條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5條

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之界定範疇,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確認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對應之業務範疇及權責機關。 二、評估前款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氣候危害類型、可能受影響之時間、空間尺度及範圍。 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共同界定評估範疇。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