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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4條

各級政府辦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界定範疇。 二、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況。 三、評估未來氣候變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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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