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保護區,依本法
第三十條
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得視情況劃設下列分區: 一、核心區:經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所處位置,評估其干擾程度,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就個案得容許下列必要行為: (一)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 (二)教育目的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 (三)學術研究。 二、緩衝區:圍繞核心區之區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