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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保護區之保存、保護及管理行為。 前項委託管理之受託人以具三年以上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相關經驗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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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