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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委託管理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需辦理受託人公開評選時,應就下列項目評審並擇優委託之: 一、受託人之受託管理保護計畫書內容。 二、受託人之管理保護能力及過去實績。 三、組織健全性。 四、收支預算妥適性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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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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