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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對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執行,應每年定期查核;對於保護區之委託管理保護情形,應予監督,並得每年至少二次派員到場檢查,或通知受託人提供必要之資料;受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達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目的,必要時得主動輔導及協助受託人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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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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