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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之劃設基準如下: 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而必須以保護區方式現地保存。 二、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質地脆弱,易於遭受人為或自然破壞,為確保水下文化資產之本體安全而必須以保護區方式現地保存。 三、水下文化資產之遺存分布範圍廣大或與周遭環境密切相關,非保存於水下不足以呈現完整脈絡,而必須以保護區方式現地保存。 四、其他為保存、保護或管理水下文化資產而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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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