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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擬劃設保護區,應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內容如下: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水下文化資產名稱、內涵及研究概況。 二、有前條各款之情形及說明。 三、擬劃設之保護區位置、範圍、面積、圖示,及所在或鄰近之行政轄區。 四、現況環境說明,並以照片、影片、影像、聲納影像、圖示或海圖等方式配合說明。 五、其他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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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