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30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 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