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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 委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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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