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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35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審查
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者,屬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應揭露之排放廢(污)水污染物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將其污染物項目及其濃度與排放量資料與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四條之一
第二項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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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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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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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文件):一、依本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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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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