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36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審查
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排放廢(污)水之污染物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其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核發機關應先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准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通知事業於十八個月內提出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屆期無法提出者,得於屆滿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規定期間提出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者,涉及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部分,不得運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之審查後,應通知事業限期換發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文件),依審查結果於事業之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該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排放濃度或總量限值。未換發登記者,涉及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部分,不得運作。 水措計畫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審查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納入水措計畫登記。
AI 白話解釋

「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第34條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復工(業),應於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送交直轄市、縣(…第35條水措計畫之申請、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者,屬附表一所列特定對象之事業,應揭露之排…第37條核發機關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應依附表六規定辦理現場勘察。第38條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應依附表七之原則辦理,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察…第39條廢(污)水水質項目核准登記原則及規定如下:一、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或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之藥…第40條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無須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第4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座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第42條核發機關受理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以外之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第43條前條所定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一、受理應執行試車者申請排放許可證(…第44條核發機關受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及補正…第45條核發機關受理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案件,依第四十二條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第46條事業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後…第47條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一、新設事業已停止設置主要生產設備或…第4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文件):一、依本法第十五條…
← 第35條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