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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 四、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轄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七、轄內水污染防治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八、轄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轄內水污染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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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