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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所稱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針對排放於地面水體管制標準,指事業之放流水標準、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不包含針對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總量管制區等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區域之水體增訂或加嚴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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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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