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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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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
第八條
、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第六十二條
、
第六十九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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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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