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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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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