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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申請審查圖表者應具備申請書 (附式一) 載明左列事項: 一、圖表名稱。 二、發行版次。 三、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發行年月及數量。 五、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六、編纂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學經歷。 七、繪圖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學經歷。 八、圖表編繪目的、性質及依據資料。 (編 註:附式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五 ) 第 28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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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