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送審圖表經審查認有錯誤者,應由內政部指明發交原申請人更正送請複審 。 複審費用依第十條規定減半繳納。前項複審之申請,應自通知到達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重新申請審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