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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第12條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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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