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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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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