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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
決算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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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之編造」的其他條文
第8條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第9條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
第12條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
第13條
(刪除)
第15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一、損益之計算。二、現金流量之情形。三、資產、…
第16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17條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前項報…
第18條
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關於本機關之部分,應就截至年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其關於所…
第19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
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
第22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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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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