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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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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