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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排氣分析儀資訊(至少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及出廠日期)。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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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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