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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並應通知當地河川分署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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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河川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所稱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如下:一、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防汛及搶險」的其他條文

第18條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第20條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第21條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第2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緊急召集搶險隊員,應備有搶險隊員名冊、聯絡方式及…第23條各級管理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得由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查勘決定。第24條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第25條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第26條每一河川之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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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